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下简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鄂伦春族世代相传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表现的形式、形态以及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鄂伦春族的语言;
(二)具有民族传统的美术,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传说等口头文学和赞达仁、摇篮曲、斗熊舞、萨满舞等民族歌舞;
(三)集中反映鄂伦春族生产生活特点的民居、饮食、服饰、器皿、用具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时使用的特定场所;
(五)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礼仪、体育、游艺、祭祀、宗教活动和文明健康、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
(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所掌握的传统技术和技艺;
(七)与鄂伦春民族历史发展有关的重要古迹;
(八)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各种文字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片、碑碣、楹联等的原件;
(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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