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电话用户和互联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和个人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本条例所称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域名注册、IP地址申请、网站登记备案以及使用网站提供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等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登记是指办理或者注册使用上述互联网业务时,互联网用户应当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证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件等。
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含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分别指依法取得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并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