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管理平台,完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和综合应用;

(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研究。

领导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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