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和预防犯罪教育,集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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