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