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