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Section 2 建设管理Article 13Amended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