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宜宾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宜宾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