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文件包括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论证、听证情况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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