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也可以根据情况,将删除或者修改未获通过的个别条款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
出现前款情况时,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适当延长会议时间,增加全体会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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