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法规名称需要变更的;

(二)法规重要规范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实施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国家已经颁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两者内容不相一致或者重复内容较多的;

(五)法规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六)法规的法律责任调整幅度较大的;

(七)需要修改的法规条款数量较多的。

采用修订形式对法规进行修改的,应当废止原法规,重新规定修订后的施行日期,并将修订后的法规文本重新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