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提案机关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法规案不成熟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退回提案人作其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