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采矿登记、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调解处理或参与调解处理矿业权纠纷;

(六)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对应当由自治县地质矿产部门处罚的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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