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向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

经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或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

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后有余额的,应当予以返还;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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