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个人批准用地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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