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行为,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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