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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