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