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构)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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