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等,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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