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拟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提出人应当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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