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