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