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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