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2 劳动权益保障Article 22Repealed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义务。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标准提取的培训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