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义务。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标准提取的培训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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