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Repealed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讨论决定和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