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与备案登记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少不得低于一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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