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石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石刻的保护工作。石刻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对石刻进行保护。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石刻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对负责石刻保护的工作人员及群众性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