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石刻保护执法巡查制度。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石刻保护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对石刻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石刻保护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日志。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巡查和监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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