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0, 2005
- In force from
- May 20, 2005
- Articles
- 16 articles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民政、水利、文化、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
(二)在主要街路的树木、电线杆、标志杆、建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拉绳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在临街楼房的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放祭品、烧纸活、抛撒纸钱、送灯等;
(五)拉车牲畜不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畜粪;
(六)轮胎上沾有污泥的车辆进入主要街路污染路面;
(七)在临街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在主要街路两侧屠宰家畜、家禽;
(八)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污染路面;
(九)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向树坑内倾倒污水。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主要街路两侧及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业户,应当有上下水设施、水冲厕所和油烟净化装置。
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倾倒,清运责任单位应当按时清运。
运载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当覆盖、密封,避免泄露遗撒。
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杂物。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六)(七)(八)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对非经营性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l000元以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以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