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