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宿迁人大网、《宿迁日报》等媒体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