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宣读法规草案全文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