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