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与常务委员会公告一并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人大信息网站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