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枣庄日报、枣庄市人大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委托社情民意调查机构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