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要求不明确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三)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范围的事项;

(四)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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