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商品房买受人应按当地上一年度建设部门核准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多层物业项目6%,小高层物业项目7%,高层物业项目8%。

商品房未售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限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足额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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