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一)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业主户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
(二)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业主户外的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养护单位管理维护;非住宅物业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供气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用户燃气表(含燃气表)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
(四)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业主进、出户阀门(含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维护;
(五)供电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公用供电设施及电表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
(六)通讯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通讯设施至用户终端由通讯单位管理维护;
(七)有线电视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有线电视设施至用户终端由有线电视管理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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