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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