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