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