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Chapter 5 教育教学Article 47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学校和教师应当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