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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