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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