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六)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