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投入、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机制,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自治州和各县市政府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州级财政1%以上,县市级财政0.5%以上,经济强县和科技进步先进县1%以上。

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并逐步增加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专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