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2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Article 6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二十日内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