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7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