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29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